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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偷拉同学座椅致其摔成重伤,危险玩笑不能开!
 
作者:林中坤   来源:原创    点击数:    发布时间:2023年10月26日 08:58:03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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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0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民事案例,就读于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小杰(化名)趁同班同学思思(化名)起身说话时,偷偷将其椅子向后拉,致其严重受伤。事后,思思父母将小杰及其父母、学校共同起诉至法院。最终,法院判决学校无责,小杰及其父母向思思赔偿10万余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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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法院发布消息,2021年9月某天午休时,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,小杰路过其座位时,“玩心”突起,偷偷将她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。思思坐下时,不慎坐空并仰倒,后脑勺碰到椅子,着地不起,同时感到头部疼痛、看东西模糊。

随后几天,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,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、视物模糊、双目视神经挫伤等。其间,小杰父母向其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。

最终,由于思思父母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,于是以思思的名义将他们一并告上了法庭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通过诊断证明书、相关鉴定、医嘱病历可以证明,思思出现疼痛、视力下降、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。

而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12周岁,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,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,已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,却仍然为之,存在过错。

这一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,因此,小杰应承担思思由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全部损失。由于小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,由他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。

至于校方的责任认定,法院认为,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、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。事发时为午休时间,虽然每层楼仅由一名教官管理,但中学生入学时均已年满12周岁,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,并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及陪思思就医。

因此,学校已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

最终,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。小杰及其父母不服,提起上诉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案例警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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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活泼好动,但对危险认知较差,家长要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,远离危险打闹和危险玩笑。


1.不得同学站立时,抽走凳子或在凳子上放尖锐物品。

2.不在走廊、楼梯、教室内、餐厅、人多处追逐打闹。

3.不靠近阳台、天台边缘,更不能和同学在这里打闹。不得从楼上抛掷物品。

4.不能用激光笔照同学的眼睛。

6.不能拿笔、刀、工具等打闹。

8.不能跑步过程中,或在走廊,教室内课桌间的通道突然伸腿将同学绊倒。

7.不能从同学后面猛推。

8.不能掐、卡同学脖子,不用围巾拴系同学脖子。

9.不得在双层床上打闹。

10.不得在骑行时、马路上、车流处、水域边追逐打闹。

恶作剧有时会给同学或自己造成严重伤害,甚至危及生命,一定要远离危险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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